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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
2023-05-08 11:32:16 来源:国际节能环保网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林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范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有效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运行、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促进全省生物质发电健康发展,根据《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5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是指享受国家或地方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政策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事项包括项目审核、运行监督、违规认定和处理以及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综合管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对掺煤案件实施稽查。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与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的工作协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防治掺煤监管合力。
  第五条 项目单位作为防治掺煤的直接主体,依法承担掺煤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发运营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禁止掺烧煤炭作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明确燃料构成、锅炉选型、上料系统、燃料储存设施、环保设施、燃料视频监控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同时,应作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掺烧煤炭的承诺或自律声明。
  第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对拟核准项目进行初审时,应对该项目是否掺煤提出意见。核准请示上报文件中应明确当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杜绝掺煤的措施以及对如发生掺煤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依法依规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完成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设施建设并验收合格后,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项目单位应完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保障正常运行,并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数据。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拟核准项目进行核准审查时,除了常规审查内容,重点审查是否有掺煤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项目核准文件中应明确农林生物质燃料品种,强调禁止掺烧煤炭,明确对掺烧煤炭的相关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间,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采取不定期检查,加强监督,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切实防止项目建设期间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
  第三章 运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防治掺煤的制度措施,建立运行台账,记录燃料进货、发电量、燃料消耗等情况。项目投产时,项目单位应作出不掺煤的承诺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严格自律,杜绝掺煤。项目省级区域公司应当建立针对各下属项目公司防治掺煤的监管体系。
  第十四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采取现场调取视频监控、定期检查、突击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送料、料仓、上料、进料、灰渣、污染物排放等关键环节,定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发现违规现象,要立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每年1月底前向电网企业上报上一年度的包括燃料、台账在内的杜绝掺煤报告,该报告作为电网企业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发放国家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查实确有掺煤并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项目,自查实之日起,电网企业应将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向电网企业提供加盖中国计量认证(CMA)章的监测报告或自动监测数据等自行监测报告,电网企业依据发电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或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报告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报告,核算补贴电量,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要真实、完整地记录和保存上网交易电量、上网电价、补贴金额,项目单位应记载和保存生物质燃料收储情况等项目运行各项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主动接受各界监督。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应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发现相关违法违规情况,可拨打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向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 违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检查中发现项目有违规建设或掺烧煤炭的情况,或收到有关项目掺烧煤炭的投诉举报,应立即组织或协助核查,通过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取证、向投诉人收取证据材料、通过烟气在线监测获取异常数据等方式获取证据,并形成调查取证报告,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项目是否掺煤作出认定,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涉嫌掺煤问题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对经省发展改革委认定为掺烧煤炭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省内生物质发电项目投资建设。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对项目实施停产、取消发电业务许可、取消补贴、追回补贴资金、罚款等处理意见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查实农林生物发电项目掺煤发电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及上级公司领导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责成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有知情不报、收受被监管单位贿赂等违法违规违纪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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