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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4-01-10 09:43:57 来源:厦门市建设局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推广应用再生产品,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决算提供支撑。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支持企业做好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政策、财政补贴的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申报列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等。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供地等。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等。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再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
  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港口等部门负责指导所在行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等。
  各区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再生产品。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六条 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垃圾、工程泥浆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以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微地形或低洼填平等综合利用处理方式为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厂处置为辅。
  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垃圾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厂处置为主,无法处置的和处置后无法利用的,进入消纳场所填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拆除工程开工前,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综合利用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等方案。
  第三章 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作为工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可采取挂牌方式供地。
  第九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贮存量、生产加工量、尾渣流向等相关信息。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的再生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四)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的企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相关产品应当标注生产原料来源。
  第十条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使用再生建筑材料。城市人行道路、地面停车场、公园步道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应优先使用再生产品;社会投资工程鼓励使用再生产品。
  对于使用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优质工程等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
  第十二条 本市拆除工程鼓励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鼓励本市建设项目特别是财政投融资项目就近使用现场处置产生的再生骨料等其他再生产品。
  各区政府、市建设部门、工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执法部门应对辖区内就地建筑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强扶持、指导。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纳入市级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考核内容。对推广应用再生产品表现突出的建设单位等相关市场主体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五条 推广应用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工具,推动形成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为主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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