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加大节能技术改造,促进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条件
本市2025年当年实施完成的节能改造项目的企业(单位)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服务机构,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达到70吨标煤以上,符合宁波市节能技术导向要求。 二、奖励标准
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
三、申报资料
(一)慈溪市节能改造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慈溪市节能改造项目投资明细表;
(三)慈溪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合同能源项目);
(四)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
(五)节能改造投入原始发票及对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盖章)、付款凭证及对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盖章);所有应付账款的明细账(盖章);新、旧设备铭牌照片资料;旧设备处置资料(包括处置现场照片和残值处理财务资料)。
(六)LED灯改造项目需提供灯具出入库单据。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审核
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奖励单位进行核实,节能量和投资额由市发改局委托的第三方相关机构进行核查。发票与付款不能一一对应的,按照先进先出法予以认定。
五、其他说明
(一)项目节能量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在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能耗减少量(按等价值计),不包括单纯以扩大生产能力为目的的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能耗变化。 (二)项目投资额均不含税,以发票和付款为确认依据,发票日期和付款日期均须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付款小于发票额时,以实际付款为准。
(三)发票必须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整开具,按比例开具或者开具不完整的,企业需提交此节能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奖励承诺书。
(四)上述奖励与宁波奖励不重复享受,已兑现认定过的发票不予重复认定。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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