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方向
(一)节能降碳专项
1.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钢铁行业,重点支持煤气发电等余能利用项目;电解铝行业,重点支持电解槽节能改造更新项目;水泥行业,重点支持窑炉及篦冷机改造更新项目。
2.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支持煤电机组“三改联动”。支持煤电机组通过耦合新能源、抽气蓄热、熔盐储热、掺烧生物质、掺烧绿氢(绿氨)等方式实施低碳化改造,降低度电碳排放。支持煤化工(含煤制油气)项目通过绿电直供、绿氢替代、优化工艺路线等方式实施低碳化改造,降低单位产品煤耗和碳排放。支持食品加工、烟草、纺织、造纸、印染等轻工行业燃煤清洁替代,并实现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窑炉关停淘汰。支持城乡居民采用地热能、生物质能、工业余热、核能余热等实现清洁供暖,并替代存量燃煤供暖锅炉。
3.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支持降碳效果显著、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应用。支持零碳园区建设,包括零碳电力供应系统、零碳/低碳供热系统、零碳/近零碳基础设施、能碳管理平台等,优先支持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零碳公路运输通道建设,重点支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物流园区等节点建设充(换)电、光储充一体化等设施。支持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有长期固碳效果的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项目。
4.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重点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赤泥)、工业副产石膏、煤气化渣、农林剩余物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产品生产应用推广。支持“以竹代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品生产应用推广。
(二)污染治理专项
5.水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长江经济带11省(市)之外的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新建改造项目及雨污分流改造项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绿色低碳标杆厂建设项目,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此前已申请节能降碳专项、污染治理专项202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二、工作要求
(一)合理编报投资计划。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建设需求,项目准备情况、政府投资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编报投资计划。申报项目(2026年开始包括节能降碳、污染治理专项所有项目)要提出“软建设”配套措施,立足于落实本领域政策规划、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解决实际问题、保障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营维护的长效机制,避免将常规性工作作为“软建设”内容。根据节能降碳专项和污染治理专项管理规定,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一般采取投资补助方式。
(二)严格项目筛选。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梳理符合条件的项目,从严把关、好中选优。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完备项目、落实全部资金项目。支持能在2026年开工建设、形成一定实物量的新建项目。申报项目不符合方向和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和概算核定,企业投资项目应完成核准(备案)手续并报送达到可研深度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各种规定,加强项目需求分析,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与规范,避免过度超前建设,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报大建小”。切实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评、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方面前期工作。
(四)落实项目资金。各地要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确保资金拼盘完整闭合,未全部落实资金的项目不予支持。使用地方财政资金,应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出资部分的资金落实承诺,针对每一个项目明确财政部门配套资金安排渠道(包括地方财政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等)以及分年度承诺落实情况等、并明确是否增加地方政府债务;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应提供当年银行存款等证明材料;依靠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严格审核投资项目。自治区有关单位、各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是项目审核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严格审核本单位、本地区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标准、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前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确保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与中央预算内投资错位支持,已经申报我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认真进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筛查,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项目要优中选优,不要盲目追求数量,申报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正式人员均需现场踏勘。
(六)压实项目主体责任。向我委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领导。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应经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认可。项目建设期间,强化定期调度和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障项目质量和安全,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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