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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2024-01-31 10:44:13 来源:乐山市经信局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乐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规范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审批及经营管理工作,按照确保安全、统一规划、有序建设、规范经营的原则,为全国碳达峰、碳中和作贡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含独立加氢站和合建站,以下均简称“加氢站”)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以及加氢站经营许可的办理与相关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为我市加氢站项目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县(市、区)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做好本辖区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并指导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规划、备案、验收、监管等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加氢站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二)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加氢站规划布局,协调既有加油站增建加氢站设施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项目用地审批、建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加氢站项目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六)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工许可审批、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等工作。
  (八)水务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的审批及监管等工作。
  (九)卫健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加氢站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特种设备检验、使用登记、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接收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等工作。
  (十二)城管部门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加氢站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的违法建设、在建工地违法建设、违法户外广告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人防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人防备案等工作。
  (十四)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依规对加氢站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加氢站建设审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简化完善相应流程,确保不互为前置,有序实现同步并联办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根据全市加氢站建设推进情况,结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市场需求,对各县(市、区)加氢站建设数量进行总量控制,牵头编制全市加氢站布局规划,并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3113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合建站中加油(气)站应同时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在国家明确加氢站经营管理办法前,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
  第九条 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市应急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和考核合格证明。
  (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
  (三)应急预案。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加氢站可能发生的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应急局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经营许可的申请、延续、撤销、注销、变更,加氢站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等情况参照加油站管理执行。
  第四章 企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GB/Z 345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等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
  (一)加氢站运营方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责;加氢站站长为站点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站点的安全工作负责。
  (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程、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三)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规定,对氢气配送车辆的营运证件和检测评定信息、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及危险货物运单等事项进行查验。加氢站供应的氢气应当定期由第三方检测并公布结果。
  (四)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定期对加氢站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五)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
  (六)加氢站运营方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七)加氢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监测、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做好相关记录并依法保存。
  (八)加氢站应当每班都有安全管理人员在岗,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九)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应当张贴在醒目的位置,氢气危险风险告知牌应当向外界公示。
  第十二条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建立加氢站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报警、故障、人员资质、当日氢气挂牌价等数据信息。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挂牌价格等应保存1年以上,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加氢区、卸氢区等主要区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一)氢气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标定记录)。
  (二)充装、加注信息。
  (三)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参数、音视频)。
  (四)氢气质量记录。
  (五)隐患、事故处置记录。
  (六)应急演练记录。
  (七)人员培训记录。
  加氢站其他数据的采集应符合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加氢站投入运行前,业主单位应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等相关规范要求为燃料电池车辆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
  第十四条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对加氢站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每年组织相关专家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加氢站的日常运营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有关要求,加强应急管理:
  (一)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二)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撰写评估报告,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四)加氢站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上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县(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加氢站发生转让、售卖、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应提前60日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部门监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加氢站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加氢站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立即通知加氢站经营企业向经信、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加氢站所属县(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加氢站日常检查制度,对加氢站的经营条件、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供应服务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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