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31号令)、《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的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是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的主体单位,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承诺内容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组织。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审查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条 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审查验收。节能报告未明确分期建设,实际分阶段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分阶段进行节能审查验收。
第五条 节能审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用能工艺以及主要用能设备、通用设备等的数量、参数规格、能效水平等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告知承诺要求;
(二)项目节能降碳技术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告知承诺要求;
(三)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告知承诺要求;
(四)依据项目实际建成及试运行(如有)情况,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或告知承诺要求;
(五)需要实施能耗替代、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项目,是否落实能耗替代、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要求,按规定完成所需替代量。
第六条 节能审查验收主要方式包括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等方式。资料查验主要是将有关验收材料和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等进行对比,检查其相符性。现场核验主要是在资料查验结果的基础上对节能审查意见中的强制性要求开展现场核实验收。通过检查现场设备(装置)铭牌、能效标识、安装位置、安装数量等,进一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节能审查验收具体工作可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
第七条 节能审查验收应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的,节能审查验收结论应为“不合格”。
(一)节能审查验收基础资料、数据等存在故意隐瞒、数据作假等情况;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或者未获得节能审查机关同意变更或重新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项目存在与国家和地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符的情况,或项目建设单位因该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成的;
(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
(五)未按照节能审查意见或告知承诺要求落实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等相关要求的;
(六)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七)其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告知承诺要求的。
对于节能审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在完成整改后再次开展节能审查验收。
第八条 项目通过节能审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填写节能告知承诺验收登记表或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
(一)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填写节能告知承诺验收登记表。
(二)通过区域节能审查并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告知承诺表》的项目(除上述第一款之外的),以及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具体格式可参照国家有关指南。
项目建设单位对节能告知承诺验收登记表和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有关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节能审查验收报备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组织节能审查验收,并在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存档备查。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依法承接实施省级权限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报送至自贸区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二)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报送至原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三)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告知承诺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节能告知承诺验收登记表填写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报送至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归集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安徽”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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