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请予审查沙井水质净化厂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等相关规定及《〈沙井水质净化厂项目节能报告〉评估报告》(项目编号:NP2025—186),现批复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505-450100-04-01-546539,建设单位为南宁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地点位于南宁市江南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一座规模为5万立方米/日的地埋式污水水质净化厂;新建配套污水提升泵站1座,规模为5000立方米/日;建设沙井大道、凤凰江南岸、同乐大道、定秋路、沙滨路、贤明路配套污水管约4.82千米。项目计划投产时间为2026年12月。
二、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1126.8吨标准煤(当量值)/2663.35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主要能源消费品种为电力,年电力消费量914.07万千瓦时、年柴油消费量2.34吨。项目污水处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0.0528千克标准煤/立方米,污水处理单位产品综合电耗0.423千瓦时/立方米,污泥处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2.14 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年碳排放量不超过3698.74吨二氧化碳。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要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
(二)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提升绿色消费水平。
(三)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四、我委将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请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时向我委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需对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节能验收并报我委备案。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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