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进一步推动有关职能部门更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西。
(二)坚持人民至上。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
(三)梳理公开具体事项清单。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应当根据部门“三定”规定、《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具体事项清单,做好部门间统筹衔接后,细化梳理明确本部门牵头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报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环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报送省委、省政府审定,并依法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对于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由省环委会办公室协调省直有关部门研究会商,形成明确意见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并依法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五)完善职能部门责任清单。根据各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梳理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应当按照程序和权限适时修订完善《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参照省级要求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及牵头部门。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
(六)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各级环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研究部署、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能,其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环委会办公室应当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度体系,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七)强化任务分解落实。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统筹协调、跟踪推进,确保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八)强化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和帮扶指导;及时处理处置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积极配合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九)实施专题报告制度。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环委会,依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十)推动落实党政责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过程中,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梳理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重点问题、重要案件等有关事项,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专题研究。
(十一)推动落实分管责任。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落实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组织研究部署、督促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过程中,省直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扛起责任,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同时,做好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向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责任落实情况的有关工作。
(十二)推动落实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定期组织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加强对本级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不定期组织协调、研究落实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现场开展督查督办,解决存在问题,推动任务落实。
(十三)推动落实监管责任。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不断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相关政策制度体系。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衔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正向激励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依权限按程序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置;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依权限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
(十五)鼓励担当作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进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要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十六)提高履职能力。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投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装备配备。要完善落实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职业风险保障等制度,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合理待遇。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
(十七)加强两法衔接配合。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没有执法职能的可转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执行。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衔接配合,进一步发挥两法衔接平台作用,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推动更多两法衔接案件通过平台流转,促进两法衔接各项程序规定落实落地,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十八)加强公安执法联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十九)加强案件审判执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促进公益诉讼等案件的有效执行。
(二十)加强检察法律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
(二十一)加强行政立法审查。省、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审查同级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政府的列入立法计划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开展备案审查。
(二十二)加强监督贯通融合。精准、科学、依法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格规范督察检查行为,加强行业领域问题相关部门沟通会商以及共性问题移交移送,推动准确发现问题、科学解决问题。加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巡视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贯通协同,提升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叠加效应,切实推动全省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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