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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02 10:17:07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部门联动、奖惩并重,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支持和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企事业单位: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三)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履约的企业;
  (四)评价周期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有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向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履约的企业作为首批评价对象,并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评价范围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纳入评价。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指导、监督管理本省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公布全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适用本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条每年开展1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每个信用评价周期为12个月。
  第二章 评价实施
  第七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第八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根据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计算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分为行政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和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三大类。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基准分值为70分。
  因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指标,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减分。
  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按照第三十七条被实施按次处罚的,每次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分别计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生态环境失信企事业单位履行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等法律责任和义务,且未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不再用于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减分。
  评价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更新调整的,相应评价指标从其最新规定。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依据计分情况,从高到低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A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5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3年内未作为典型案例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3年内未有中、省挂牌督办环境问题,1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重点涉气单位绩效等级不可为最低等级。
  (二)B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90分;生态环境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及以上,但5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3年内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3年内作为典型案例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或3年内有中、省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或1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点涉气单位绩效等级为最低等级的,评定为B级。
  (三)C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40分(含40分)-60分。生态环境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90分,但3年内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3年内作为典型案例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或3年内有中央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或1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评定为C级。
  (四)D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40分以下。
  第十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总全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其中,对于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为C级、D级的企事业单位,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评价结果前,应当书面告知其评价结果。
  对公示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申请人。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不计入核实时间。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
  第三章 结果公开及运用
  第十一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陕西)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后,企事业单位按照信用修复相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需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的,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等级调整申请,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开6个月内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不同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以下分类监管措施:
  (一)被评定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二)被评定为B级的企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保持不变;
  (三)被评定为C级的企事业单位,适当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
  (四)被评定为D级的企事业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优先推荐有关荣誉称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连续二年被评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纳入守信激励对象;被评定为C级的企事业单位,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被评定为D级的企事业单位,暂停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生态环境资金补助,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视情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约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罚性措施。
  第十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
  开展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6日。《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陕环办发〔2015〕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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