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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3-15 09:12:04 来源:资阳市雁江区住建局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修正)》《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0〕13号)、《资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试行)》(资住建发〔2022〕172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雁江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城镇居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设施,含配套管网、提升泵、检查井、化粪池、污水处理厂内设施设备等。污水管网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配套管网、提升泵、检查井、化粪池等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或为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所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炊事、洗衣、洗浴、冲厕、清扫以及家庭圈养禽畜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未经许可因开展工业活动(如农产品加工、禽畜集中养殖等)产生的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是指通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收集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雁江区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所确定的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运营费是指运营单位维持污水处理厂运转所需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
  第二章运维管理体系
  第六条为规范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领域监管责任分工,确保事有人抓,责任有人担,全力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的业务指导;负责制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导细则和考核办法,对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督促城镇完善辖区内雨污分流管网建设;负责做好非税收入(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非2017〕7号),指导城镇代征居民和用水单位污水处理费;负责运营单位的考核付费工作,督促运营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主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考核。
  (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配合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考核。
  (三)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区工管委:区经科信局、区工管委负责指导工业园区企业将污水预处理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接入工业污水收集管网。参与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区工管委负责园区内雨污分流,督促相关企业办理排水许可。
  (四)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各医院将医疗废水预处理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再进入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负责督促城镇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化粪池清掏工作。督促医院办理排水许可。
  (五)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学校油污分离、厕所冲水设施智能化改造和节水宣传;督促学校定期开展化粪池清掏工作。督促学校办理排水许可证。
  (六)区商务局:负责酒店、餐饮业油污分离宣传引导,行业监管工作,配合督促酒店、餐饮业办理排水许可证。
  (七)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娱乐场所的行业监管相关工作,配合督促娱乐场所的行业办理排水许可证。
  (八)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养殖场、生猪屠宰场等非生活污水排污单位的监管,防止养殖废水、屠宰废水直排入污水收集管网。
  (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十)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做好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全程参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工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收支统筹安排,及时安排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费和城镇污水管网运维管理费;按规定给予缺口补助,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配合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考核。
  (十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国土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二)各镇及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属地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辖区所属管网及泵站正常运行,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前端进水正常。各镇、街道办积极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雁江建投等部门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巡查执法、群众解释等有关工作,为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运行提供有力保障。各镇、街道办负责公共区域的化粪池定期清掏工作,负责督促辖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开展化粪池定期清掏工作;餐饮、食堂、酒店等做好隔油池、预处理池设置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生活污水排污单位的监管,对进水异常情况进行排查处理,杜绝养殖废水、屠宰废水、高盐废水、医疗废水等非生活废水进入生活收集管网,影响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如有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进入生活污水收集管网,需征得运营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雁江生态环境局的同意,且水量不能超过设计进水量的30%。
  第三章运营维护管理
  第七条运营单位进入正式商业运营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特许经营服务协议所规定的相关出水指标。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长效管理制度,确保生产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雁江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九条运营单位对进水水质超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参数,可能会造成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及时向发生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雁江生态环境局报告,各镇(街道办)应及时处理,若发现违法行为书面上报区级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确保厂区重点地段安全。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等相关制度,及时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和去向,保证污泥合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每月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计量仪器定期鉴定和校准,记录相关仪表和设备数据,确保进水水量、电量、污泥产生量、药剂使用量、水质化验单、设备运行记录等相关原始数据的记录准确、全面。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组织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做到培训合格上岗。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台账,备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水质、设备检维修记录、污泥处置记录、巡检记录、异常情况记录等。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应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运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营年维护计划,将其重大维护和更新的计划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说明限产或停产的原因,起止时间。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实施限产或停产。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属地镇街,说明突发事故或停止运行的原因、现场情况、应急措施及恢复情况等相关内容。运行恢复正常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突发事故或停止运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对于因突发事件或者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而出现出水异常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雁江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应当提前向雁江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派遣专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进行日常监管,编制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月报、年报等资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查阅、复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运营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处理的有关监督考核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水量等进行抽检。一旦发现数据超标,监测部门应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管理规范性实行按月考核,考核分为综合管理考核和水质专项考核两类,综合管理考核按照《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综合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综合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的,全额结算当月运营费用;考核成绩75-80分(含80分)的,按90%比例结算当月运营费用;考核成绩60-75分的,按80%结算当月运营费用。60分以下的,按50%结算当月运营费用。
  第二十一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水质专项考核按照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厂当月进、出水质抽检结果进行考核。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标准,对在进水水质正常情况下出水水质未达标的污水处理厂,扣除该厂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的1%;在进水水质正常情况下,若同一污水处理厂连续两个月(抽检)出水水质未达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运营单位进行约谈,由运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扣除该厂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的2%;在进水水质正常情况下,若同一污水处理厂当月连续三个月抽检出水水质未达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运营单位进行全区通报,并责令其立即整改,扣除该厂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的3%。在进水水质指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范围10%以内的情况下,四个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平均去除率达到60%的污水处理厂,不予扣分;在进水水质指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范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10%以上的情况下,不予扣分,但运营单位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尽力保证污水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的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2)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
  (3)不按规定处理污泥或随意倾倒污泥的;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按规定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
  (5)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6)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
  (8)人为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资金等行为的;造成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后果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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