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美丽新疆建设,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落实措施。
一、工作目标
自2025年起,全区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控制在10%以内。
到2026年,全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
到2027年,全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基本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进一步提升。
到2030年,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二、重点工作
(一)提升危险废物收集转移效率。深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推行“网格化”收集模式,明确试点单位收集的废物种类、服务对象和服务地域范围,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应收尽收。鼓励有条件的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反向”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为其提供规范环境管理和信息化服务。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不鼓励大规模、长距离转运处置危险废物。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环境监管,引导企业合理布设收集网点,落实国家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按照省内转移管理试点工作要求。简化兵地间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按省内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提高危险废物转移效率。
(二)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自治区每年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统筹推进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纳入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证分级审批制度。新建危险废物单套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引导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更好发挥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有益补充的作用,重点处理贮存和填埋量大、类别单一的危险废物。推动西北区域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大修渣)集中处置中心建设运行,着力提升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深化兵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协同建设、共建共享。
(三)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推动地(州、市)辖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有保障,偏远地区集中处置与就地处置相结合,动态完善“平急两用”处置能力作备用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继续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支持新建或经改造符合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等设施应急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制度。鼓励偏远地区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长效机制,可依托较大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点,推广“小箱进大箱”收集模式。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置条件的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配套自建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鼓励采用移动式处理处置设施或设备,为偏远地区提供医疗废物就地处置服务。
(四)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标改造,提升现有设施运行管理水平。鼓励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集团化建设和专业化运营,建设集物化、焚烧和填埋处置以及再生利用等于一体的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规范危险废物包装,强化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收集处理。推广危险废物利用先进技术,推动健全危险废物循环利用体系。深化“无废集团”“无废园区”建设试点,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工业园区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简化手续,减轻负担。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鼓励将危险废物转移至高水平企业利用处置。
(五)严格管控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强化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环境监管,逐步限制通过利用、焚烧等处理方式可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乌鲁木齐市、博州、喀什地区要积极推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逐步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率先实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零填埋。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大力推动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每年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产生总量和贮存消减量之和的比值)稳中有降,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优化废水废气等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减少难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盐产生。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金精矿氰化尾渣、废盐等低价值危险废物无害化预处理后综合利用,防止长期大量堆存。
(六)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督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建立环境风险隐患问题台账,推动依法淘汰经改造仍不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含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推进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性能测试,将单台焚烧炉处置能力小于1万吨/年的设施纳入监督性监测重点。开展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设施环境风险排查评估,强化环境风险排查治理。健全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机制,强化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复核抽查,依法对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惩戒。鼓励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严禁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危险废物用于危害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的生产生活活动。健全极端天气、地震等自然灾害时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及时妥善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七)强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优化完善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与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实时动态信息化追溯。紧盯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三个环节,运用统一的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电子转移联单编号、电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三个编码。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推行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强化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二维码全过程跟踪信息化管理。强化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转移轨迹记录。有序开展危险废物焚烧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装树联”。推进危险废物基础数据治理,推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等业务数据共享,建立利用大数据手段发现危险废物违法线索机制,提升精准发现危险废物违法线索的能力。到2027年,推动危险废物申报数据全面应用于生态环境统计。
(八)促进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突出环境风险防控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每年3月31日前建立更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清单。规范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指定废物在规定环节实行有条件豁免,定期抽查确保豁免环节符合环保要求,防止“以豁免名义逃避监管”的行为。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衔接,在环评审查评估阶段明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要求,畅通后续管理程序。鼓励有条件地(州、市)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纳入排污许可。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再生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鼓励出台危险废物利用污染控制地方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完善组织机制,强化部门合作,指导监督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二)深化科技支撑。强化危险废物基础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技术交流。鼓励科技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整合集成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技术力量,提升全区危险废物治理专家团队能力。加强与西北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沟通合作。
(三)严格监管执法。加强监管、监测、执法联动,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持续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奖范围,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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