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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10-15 09:45:27 来源:国家发改委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落实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用户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制定、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是指能源用户消费的可再生能源在其总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两类,其中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种类。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用能行业,对其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过渡期限,并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相关行业范围适时调整。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行业发展和统计核算体系建设情况,适时对重点用能行业的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并明确过渡期限。
  国家支持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在明确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之上,进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出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第七条  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绿证绿电交易(划转)等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质能非电利用等方式完成。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使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作为基本凭证进行核算,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做好本区域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统计核算,核算方法见附件1。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和核销等统计。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国家规定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本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应达到的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两类。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统一测算,并按年下达。
  第十二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落实责任,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将权重分解至地市,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稳定在合理水平。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大电网投资建设,依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第十五条  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按职责定期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绿证绿电交易等数据信息;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向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省内绿证绿电交易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披露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及绿证绿电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使用实际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附件2。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交易电量)的统计监测。
  第十八条  对于由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第三方评估后,对有关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考核时相应核减。
  第四章 监测评价和考核监管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实施情况按季度开展监测,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评估,并予以公布。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本省级行政区域的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并抄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授权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加强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督促其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或其他市场化交易方式补充完成,并及时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约谈、通报,并纳入失信记录,加强重点监管。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补充完成,同时进一步提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举措,并与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做好衔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逾期仍未完成的,视情予以约谈、通报,并转移至下一年度,五年规划期最后一年权重指标不可转移。
  第二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其他评价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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