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各领域需要注重协同治理。从国际视角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规制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的两大最为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存在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紧密关系,两者的协同治理将是国际谈判、国际履约、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议题。当前,迫切需要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理念为指引,加强两大公约履约协同,推进气候变化、污染防治和生物多样性的协同治理。本文系统研究了推动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的原理、基础和实施条件,厘清了理论依据,探索了以生态系统为协同规制对象、以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为重要措施、以昆蒙框架为实践策略的协同治理路径,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推动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的理论依据
(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理念是指引
与发达国家基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后转入强化碳排放控制的阶段不同,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时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在多目标治理需求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成为我国新发展阶段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必然选择。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这一协同发展路径。
该路径基于污染物与碳排放“同根同源”的特征,通过强化源头治理和系统施策,既发挥降碳对生态环境改善的牵引作用,又利用现有生态环境制度助推低碳发展,最终实现双向协同增效。这一理念不仅是我国绿色转型的核心策略,更是我国参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
实践经验表明,应对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同样存在显著协同效应:气候变化加剧生物多样性丧失,而健康的生态系统则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上述《方案》以生态保护修复为具体抓手,为协同治理气候变化、污染和生物多样性问题提供了关键指引与实践框架。
(二)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的相互关系是基础
1.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生态平衡是物种分布、气候条件、生态环境等要素动态适配的结果,而气候变化会打破这一平衡。一方面,气候变暖会改变物种生长节律,例如,部分植物生长季延长、开花提前、生长加速,而与其共生、寄生或食物链上的物种因对温度的敏感性不同,可能致使长期进化形成的种间关系紊乱。例如,迁徙鸟类到达欧洲的时间太晚,产下的后代错过了毛毛虫生长旺季,导致缺少足够食物而生存困难。另一方面,气候变化还会使物种迁移,如蝴蝶、部分鸟类和哺乳动物已呈现北移趋势,欧洲候鸟和留鸟的物种丰富度也因气温升高发生改变。此外,气候变化还会引起带菌或传染病媒介生物暴发、物种濒危或灭绝、外来物种入侵等诸多问题;尽管气候变化不是物种灭绝的唯一原因,但它与环境污染、过度捕捞、栖息地破坏等因素叠加,会加大生物灭绝的可能性。
2.生物多样性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生物多样性发挥着巨大的生态功能,在病虫害防治、水源净化、气候调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陆地与海洋生态系统都具有吸收二氧化碳、固定碳源、调节气候的功能。多项科学研究表明,生物多样性越丰富的生态系统,其固碳吸碳、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越强,越容易在遭遇干旱、洪涝、极寒等极端气候灾害时得以恢复。从机制看,生物基因与物种水平的改变,会导致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其与水、碳、氮等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的相互作用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区域或全球气候。例如,全球将近三分之一的土壤碳储存在沼泽和泥炭地里,当沼泽或泥炭地退化或排干转为农业用地时,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原本固定的碳会以温室气体形式释放到大气中;再如,森林的蒸腾作用和热反射率会影响局地水循环,植被覆盖率下降会导致区域干旱频率增加、持续时间延长。
3.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之间存在反馈机制
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间存在复杂的反馈循环。以海洋生态系统为例,某些海藻会向大气释放硫酸二甲酯等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可作为云凝结核,促进云滴形成和云层增厚;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海洋温度升高,某些海藻种群迅速扩张,释放更多的硫酸二甲酯,进而形成大量的云层覆盖;而云层对太阳辐射的反射和散射作用,会减少到达地表的热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气候变暖;这种“海藻种群扩张→云层增厚→地表降温→反作用于海藻生长”的过程,形成了一个典型的反馈机制,体现了二者相互作用的动态平衡。
(三)国际公约与国内环境政策是实现条件
《气候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自签署以来就紧密关联并相互协作,在促进全球气候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 《气候公约》中生物多样性的存在
《气候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同时这一水平应当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并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以及经济发展能够在可持续的基础上进行。为实现这一目标,
《气候公约》在“原则”和“承诺”等关键条款中均纳入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内容,并通过设立具体的行动框架,促使各国考虑协同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问题。另外,更多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议题被纳入《气候公约》的谈判和行动范畴,特别是土地利用及变化、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REDD)的碳排放机制等议题,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工具,如REDD机制,既通过保护森林增强碳汇能力,又为森林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多样性提供了保护契机。
2.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应对气候变化的存在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是:保护地球上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以及维护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公约已将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视为其核心议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通过缔约方大会(COP)逐步深化应对策略,形成了涵盖协同增效、REDD碳排放机制、地球工程等多个关键领域的综合应对体系。其中,协同增效机制强调在不同环境公约之间寻求合作与互补,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整体应对效能;REDD机制则通过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从而直接减缓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冲击。
二、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路径
(一)以生态系统为协同治理对象
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的核心,在于强化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及可持续利用,通过制度整合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效能与生态系统碳汇功能,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此过程需深入剖析气候变化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制度架构、目标导向、责任使命上的差异与共性,寻求价值共识,并将协同治理目标融入各自政策体系。
为实现这一目标,应确立以生态系统功能为核心的综合治理对象,通过构建跨领域保障制度与协同策略,在制度设计、管理机制、技术创新等多维度深度融合,强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从而有效维护生物多样性、遏制气候变暖趋势、减轻气候灾害影响。澳大利亚《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作为全球先例,将自然保护地作为协同治理的关键载体,强调了协同增效在应对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战略意义。
(二)以“昆蒙框架”为协同治理实践策略
2022年12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正式通过“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以下简称“昆蒙框架”),该框架明确了四项2050年远景目标及23项具体行动目标,其中减污(行动目标7)、降碳(行动目标8)与强生态(行动目标11)占据核心地位,标志着协同治理新阶段的开启。
“昆蒙框架”深入阐述了环境污染、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间的内在关联。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提出“2030年将所有来源的污染风险和不利影响减少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无害的水平”的目标,以及提高养分循环和利用效率,减少农药和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并“防止、减少和努力消除塑料污染”等治理路径。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提出以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和/或基于生态系统的办法指导全球气候减缓、适应和减灾行动,控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不利影响,增加其对生物多样性的有利影响,最终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气候变化和海洋酸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并增强其韧性”。
该框架不仅是对传统治理模式的超越,更是对减污、降碳、生态保护三者协同理念的深刻践行,强调三者需并行不悖,共同构建环境、气候与生物多样性和谐共生的全球治理新体系。
(三)以NbS为协同治理重要措施
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是利用自然生态过程来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及灾害风险的关键策略,应深度融入我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框架,以增强治理协同性。其实施路径主要包括:通过优化自然保护区管理,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效能与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将NbS融入乡村规划与防灾体系,增强社区气候韧性;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实施NbS,发展生态旅游,推动绿色经济;以NbS支持碳中和与气候适应政策协同,发挥NbS在碳汇提升、风险减缓和绿色基建方面的多重作用;推动自然受益型产业绿色转型,实现生态与经济效益共赢。
在国际层面,NbS已被纳入“昆蒙框架”《沙姆沙伊赫实施计划》等,成为全球气候与生物多样性治理的核心内容,相关国际战略文件也明确了其在推动绿色基建与可持续发展中的实践价值。
三、启示与建议
(一)注重顶层设计,融入协同增效理念
部署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治理政策、机制和路径的研究,将协同治理的理念、目标、具体路线纳入美丽中国建设、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重大战略。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以可持续发展理念统筹两大领域的价值目标,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体系的目标整合和制度协同。借鉴澳大利亚经验,制定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以生态系统为两者协同治理的关键领域,建立保障制度、协同措施,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为依托,加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生态修复,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环境质量。在制定新版国家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时,应依据“昆蒙框架”设定科学、可量化、易操作的协同目标。此外,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源投向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气候变化协同治理领域。
(二)加强国际交流,推进两大公约履约协同
充分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等国际谈判场合,积极设置“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协同”专项议题,推动国际社会将气候行动目标纳入生物多样性相关框架,并将各国通过生态保护修复实现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成效,纳入203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履约评价体系。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等场合,倡导各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中,推动发达国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与技术援助。完善生态系统碳汇核算方法学,将生物多样性考量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与气候风险管理体系。推动建立两大公约间的实质性协同履约机制,通过常态化交流、互派观察员等方式,加强信息共享与目标协同。
(三)探索协同路径,选择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
加强协同治理路径基础研究,重点攻关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与污染治理间的内在关联与机制,研发能够实现多重环境效益的协同技术方案。NbS是协同治理的关键路径。NbS通过保护、恢复和可持续管理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不仅能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还能以成本效益较高的方式增强碳汇、提升气候韧性,是连接气候变化应对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桥梁。建议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践中,进一步吸收和推广NbS理念,将其作为协同治理的核心方案。
(四)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推动共同治理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政府、国际组织、企业、专家等应发挥各自优势与职责,推动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球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在国际谈判、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积极推动协同议题,促进两大公约履约体系深度关联;媒体需加强国际传播与舆论引导,通过议题设置凝聚全球协同治理共识,动员各方参与;社会组织可发挥推动与监督作用,在国际会议期间举办相关边会,吸引公众关注与参与;企业应制定统筹绿色转型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发展战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公众应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应对气候变化贡献力量;专家智库应提供专业支撑,为协同治理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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