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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建领域2026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2026-06-15 14:04:15 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6年住建领域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陕建质发〔2026〕17号)和《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2023—2027年)》,按照《西安市 2026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全面加强住建领域挥发性有机物(VOCs)规范管理,达标排放,有效降低污染物浓度。按照全市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要求,突出重点、靶向施策,以“源头防控、过程管理、末端治理”为治污路线,实施臭氧污染常态化、加严、应急三级管控。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按照不同管控等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管控时间
  2026年5月22日起至9月30日。在此阶段内,加严管控、应急管控措施的启动和变化时间,根据市生态委办公室书面通知执行。
  三、管控重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 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实际,重点管控城市面源中涉VOCs城市建筑施工、市政道路沥青铺设、道路标线和涉VOCs产品质量控制等;配合市级牵头单位开展移动源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油品储运销过程监管,打击黑加油站及非法流动加油车、淘汰老旧车辆及机械等。
  四、管控任务
  (一)领会精神广泛宣传贯彻。认真学习领会住建领域臭氧污染防治和夏季空气质量提升的主要工作要求,及时响应省市臭氧污染管控预警,积极开展VOCs防控治理政策、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利用督导检查、组织工地教育等时机,广泛宣传扬尘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等标准(附件4、5)选用建筑材料,对不符合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涂料、胶粘剂等材料应立即要求退场。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定型化、工具化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四)加强涉VOCs材料进场检验。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辖区建设项目对进场应用的涂料、胶粘剂、防水材料等涉VOCs材料开展摸底自查,明确施工应用时段,对相关产品的VOCs含量和使用总量建立台账,形成《建筑(市政)工程涉VOCs涂料、胶粘剂等产品管控清单》(见附件2),属地住建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比对。对工地进场涂装产品检测报告未检测VOCs含量的应安排抽样复验后方可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材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场,相关线索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下同)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强化涉VOCs项目动态监管。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每月22日16时前统计辖区内项目《建筑(市政)工程涉VOCs涂料、胶粘剂等产品管控清单》,形成VOCs产品总量统计的《建筑工程VOCs管控检查督改情况表》(附件3),报市住建局汇总(第一次报送时间为6月5日,总量统计时应附各项目填报的《管控清单》,后期报送信息时只汇总未统计的新增数量)。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开展对施工应用材料的抽查检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材料中VOCs含量进行检测。对检查和检测发现施工中使用不符合低VOCs含量材料产品的,要引导使用单位进行替换。
  (六)严格涉VOCs材料存储和施工过程管控。建筑墙体使用的涂料、胶粘剂在非施工状态时应密封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涂料、胶粘剂等调配作业应在调配间或室内进行;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废弃容器要统一收集,不得露天堆放。禁止各类露天喷刷油漆作业,依法查处各类工地架管、可移动设施露天或敞开式喷涂刷漆作业。
  (七)切实落实错峰生产作业要求。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市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地坪涂装作业,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市政设施、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道路标线施工时,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污染天气分类管控措施相关要求,科学调整施工时序,降低施工现场VOCs排放。
  1. 常态化管控措施:管控期间常态化执行,每日12:00—18:00时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
  2. 加严管控措施:每日8:00—20:00时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
  3. 应急管控措施:全天时段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
  4. 新建公路和城市道路推广应用温拌沥青,道路养护项目提升温拌沥青使用比例。
  (八)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三环路(含)以内区域,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者超过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三环路(不含)以外其他区域,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Ⅱ排放标准或者超过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九)配合开展油品质量检查和打击黑加油站。积极配合市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治理和油品质量检查行动,依法打击建设项目中的成品油违法经营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十)严肃查处违规作业行为。各区县住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建领域VOCs管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检查有机结合,加强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督促问题项目和问题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进行提醒约谈或通报处理,或者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各区县住建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填写入《建筑(市政)工程VOCs管控检查督改情况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机构、监督内容,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深入宣传教育引导,细化涉VOCs材料和施工活动从进场、存储到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治理要点。要进一步加强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臭氧污染管控治理合力。
  (二)严格监督执法。市住建局各督导组要按照治理与帮扶并重的原则开展巡查,持续暗访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移送,跟踪督办问题项目整改;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及执法监督人员要切实落实对属地在建项目的环境质量监督责任,提高管控的精准性、科学性、覆盖面,充分运用督改、约谈、移送处罚等有效手段,切实夯实企业生产作业时的臭氧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三)定期调度通报。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工作信息以《建筑工程VOCs管控检查督改情况表》形式每月报送市住建局(邮箱:xazjj_zszx@xa.gov.cn),10月12日前,报送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市住建局将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开展情况,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约谈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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