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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6-10-19 09:31:38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0次 评论:0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6〕65号)、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等污水污染风险防范 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的通知》(环办水体〔2026〕13号)等文件部署要求,聚焦群众身边水体保护和突出水环境问题治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环保为民、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对标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要求抓实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将治理重点进一步向县城、乡村延伸,兼顾地表水和地下水,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美丽水细胞建设。到2030年,基本完成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水污染排查整治任务,基本消除县乡黑臭水体和农村较大面积劣Ⅴ类水体,全面提升畜禽粪污治理和规范化利用水平,群众身边水体基本实现无异色、无异味、无异物,绘就河湖全域美丽图景。
  二、开展水污染问题排查溯源
  1.排查群众身边的问题水体。以群众反映强烈、基础设施薄弱、畜禽和工业集中、问题多发频发的区域为重点,结合信访投诉、媒体曝光、网络舆情等线索,全面排查群众身边的二级及以下支流和房前屋后坑塘沟渠,摸清底数。2026年10月底前,分别形成县城黑臭水体和问题突出的农村小微水体清单。2027年6月前,查明污染严重的农村小微水体底数,建立全口径清单台账。
  2.开展溯源监测。按“边排查、边溯源”的原则,开展上下游、小支流和排污口加密监测,摸清县乡黑臭水体的污染来源、路径和治理主体。2026年11月底前,依法公布县城黑臭水体信息、主责部门和达标期限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共治。
  3.开展工业农业专项排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参照《工业园区水污染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指南(试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工业废水收集与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范、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问题排查,2026年底前形成突出问题清单,2027年6月底前形成全面台账。完成生猪、奶牛等大型规模养殖场粪肥还田利用情况排查,做到全覆盖、底数清、问题明。
  4.开展农业灌溉用水安全排查。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抓手,全面排查农田周边工业企业及园区、畜禽养殖企业等污水排放和支流沟渠等水质情况,识别污染源和环境风险,2026年底前建立问题清单。
  三、实施突出问题攻坚行动
  5.实施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攻坚行动。以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新整合区域为重点,持续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巩固全分流、全收集、全处理成效。严格化工园区认定的动态管理。加强园区及企业雨洪排口日常监管,严禁通过雨水管网排放工业废水。化工、电镀、皮革和印染园区应完善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持续推进石化、化工、电镀、印染、皮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明管化改造。2029年底前,完成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问题整改;2030年底前,完成其他工业集聚区问题整改。
  持续推动石化、化工、印染、制药、电子设备制造、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等重点涉水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实施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绩效等级高的企业按国家要求予以政策支持。推动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入园并实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推动不同类别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分质分流处理,含重金属、高盐或难降解污染物的废水且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严格限制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涉重金属矿山、尾矿库、堆(渣)场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矿洞涌水、渗滤液、淋溶水等收集处理,逐步削减污染存量。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动态监管。
  6.实施县城黑臭水体治理攻坚行动。对排查发现的县城黑臭水体,各县应在立行立改基础上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实施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措施,按达标期限要求完成治理。巩固已完成整治的县城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健全返黑返臭防范机制,保障污水收集处理和生态修复等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到2030年,基本消除县城黑臭水体,闽江流域水口库区以上、九龙江流域江东大桥和西溪桥闸以上流域县城于2028年底前完成。
  7.实施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规模以上的养殖场应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与控制标准》(DB35/2324—2026)及相关要求,规范粪污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和排放等设施建设和运行。年出栏10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生猪等中小养殖户,应配套粪污贮存和处理设施,按土地承载力粪肥合理还田,引导承载力不足的减少存栏量或采取达标排放方式。鼓励实行分散分布、适度规模养殖。各区县组织确定畜禽散养密集区,并逐步推行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南安、仙游、南靖、永定等区县要先行开展试点,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平。
  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密度,加强水产养殖尾水监测和清塘底泥科学处置。
  8.实施乡村河湖库管护攻坚行动。对纳入攻坚行动的河湖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开展水域岸坡整治,规范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恢复河湖库基本功能,修复改善水生态环境。持续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岸线管理和清淤清障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整治范围。
  9.实施农村小微水体排查整治攻坚行动。重点整治农村生活污水直排、畜禽养殖污染、垃圾漂浮等问题,因地制宜开展清淤、水系连通和生态修复,制定农村小微水体治理方案,建立专项攻坚台账,按水体污染影响程度分级监管、分类治理。到203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清单水体无异色、无异味、无异物,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和较大面积劣Ⅴ类水体。
  10.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持续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建制镇建成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病害缺陷修复,基本消除管网空白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实际水量应与服务人口匹配,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尾水达标排放。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政策,加强福州、漳州、泉州城市水系联排联调和水质保障。到2030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85%以上。
  11.加强农业灌溉用水安全保障。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优化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工业企业及园区周边存在农田灌溉渠道的,充分考虑全盐量、重金属、氟化物、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对农业灌溉用水的影响,严格污染物排放和风险防控要求。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灌溉用水超标的,采取措施限期达标,达标前应保障其他灌溉水源。2026年底前,对排查发现的农田周边园区和企业、规模养殖场污染问题,制定整治方案并明确措施和计划;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改。
  12.提升入河污染物管控水平。严格落实“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范围向二级及以下支流、城市内河等全域延伸,建设“一口一码、分级监测、闭环监管”的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对规模以上的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等进行重点监管。
  福州、厦门试点开展雨污合流污水雨季溢流污染控制,调查评估溢流对水环境影响,综合采取雨前降低管网水位、截流井改造、调蓄转运或快速净化等措施,在保障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降低溢流污染强度。
  四、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13.优化拓展监测网络。推进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向重点入河排污口下游、农业灌溉水体、群众身边水体延伸,将清单内的县城黑臭和农村小微水体纳入常态化监测。因地制宜制定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计划,对工业园区周边灌溉用水在灌溉期至少开展2次监测,包括临播种前、作物生长关键期。鼓励工业园区对雨洪排口开展视频监控或水质自动监测,鼓励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开展自动监测。按照规定明确多个单位和个人共用入河排污口的监测责任主体,开展监控、自动监测。加强水质监测与污染源、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联动溯源和数据分析,完善流域污染特征精准画像。
  14.提升督察执法水平。加大对小流域、农业灌溉水体和小微水体周边工业、农业、生活等污染源的执法力度,加强一网统飞无人机平台、卫星遥感、视频识别、大数据等技术在入河排污口、黑臭水体、畜禽养殖等非现场执法监管中的应用。依法打击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实做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动将群众身边久拖未决的突出水污染问题,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
  15.深化河湖长制。将群众身边水体作为河湖长制工作的重要任务,新发现的问题水体纳入河湖长制开展巡查管护,压实基层河湖长和河道专管员的巡查、管护、问题交办等职责。鼓励全民参与水环境保护治理,将民间河长和特色护河队伍纳入群众身边水体巡查管护机制。
  16.打造群众身边水体治理样板。鼓励各地市建设一批美丽水细胞,将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亲水设施有机结合,协同推进美丽河湖和幸福河湖建设,打造一批“小而美”治理样板,满足群众近水、亲水、乐水需求。
  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任务要求,强化项目统筹和资金保障,有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水环境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省级专项资金和各级财政资金积极支持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畅通12345、信访举报、投诉建议等监督渠道,及时处置涉群众身边水体舆情。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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