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鼓励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规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 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一、试点内容
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在全省范围内,将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
二、试点单位及应满足的条件
(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位于省内,依法成立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节能环保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 2.产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性质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相适应,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
3.利用单位定向利用危险废物过程不影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排放达标。定向利用过程无二次危险废物产生或产生率低,且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能够安全处理。
4.定向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相关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审批部门环评批复;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利用单位年利用危险废物总量,不得超过环评规定。
三、试点实施程序
(一)首次申请
1.申请试点的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填写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2),并自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报双方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局预审,预审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厅审查。
2.省厅委托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等单位组织对“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3.省厅根据技术审查意见,报请专题会审议,并作出是否同意试点的工作决定。对于同意开展试点工作的,向社会公示。
(二)变更程序
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内容变更(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数量、有害/有用组分发生变化)应按实施程序重新申请。
2.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变更的,提交相关资料直接报省厅备案,省厅受理备案完成后,将相关变更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延续程序
“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首次通过后,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的,重新按原有程序进行申请。自第2年开始,延续“试点”无需重新申请。
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在豁免管理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共同填写《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报双方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局预审。预审通过后,报省厅审查。省厅组织审查后,做出是否延续豁免管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四)终止程序
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任意一方自愿放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的,须在试点活动终止前3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并依法妥善做好相关经营场所、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剩余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市州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预审通过后,报省厅审查同意后,不再纳入试点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四、运行管理要求
(一)严格落实利用工作方案。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利用工作方案所明确的方式、去向等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要求和制度,利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接收其他单位的同类型危险废物进行利用。
(二)严格做好检测分析。利用单位应严格做好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入场检测分析,确保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符合替代原料质量标准控制或环境治理相关污染防治要求。应建立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体系,以连续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检测;以序批式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至少每批次开展一次检测。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将相关凭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出入库、入场分析记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合同及转账记录、发票等凭证,其他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该记录和保存的档案和凭证等)、检测报告(危险废物有价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报告,利用危险废物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设施运行与维护记录、转移合同等文件档案纳入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5年以上。
(四)严格转移环节管理。除危险废物的利用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外,收集、贮存、运输(符合运输环节豁免条件的除外)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环境管理。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危险废物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自建管道设施输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需安装相应计量装置,并按相关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及时报告产生及利用情况。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危险废物产生、利用情况报告通过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报给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和省厅。
五、保障及管理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试点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监督管理。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试点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将其纳入到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试点要求。检查发现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未按照利用工作方案及运行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利用的,应立即要求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停止试点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定向利用过程涉及环境违法违规情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视违法违规情况采取约谈相关责任人、暂停利用行为、取消试点资格等管理措施。
(三)加大信息公开。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定期对试点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执法检查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开;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予以通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非法收集利用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定期报告与评估。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情况报告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和省厅。省厅制定试点评估考核办法,组织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通报,对试点工作好的经验予以推广,对达不到试点要求的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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