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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07-02 10:33:3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决策部署,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实施工业节能降碳,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项目全流程闭环监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及自治区《新型工业化绿色转型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工业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包括节能降碳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低碳零碳示范项目和氢基化工原料替代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强化监管原则,聚焦重点用能企业设备更新、工艺优化、用能管理等关键环节,精准支持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推动能效水平稳步提升、减排增效成效持续显现。
  第四条 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管理。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资金分配、数据核验、事中事后监管、绩效评价;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绩效监督;
  (三)五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信、发改负责组织申报、真实性初审、数据核查、属地监管。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范围如下:
  (一)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项目,主要包括:
  1.节能降碳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支持重点用能行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与先进设备更新。
  2.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支持煤电机组“三改联动”及低碳化改造、煤化工低碳化改造、重点行业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等项目。
  3.低碳零碳示范项目。支持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绿电直连、工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全额自发自用)等项目。
  4.氢基化工原料替代项目。支持以绿氢替代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制氢项目。
  (二)支持地区节能降碳。根据各县(市、区)及宁东上年度节能降碳工作评估结果,择优分档给予奖励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履行项目实施所需的技术、人员、资金等保障能力;具有健全财务会计与内控制度,能独立准确监测并核算节能降碳量;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规划要求;
  (四)项目前期手续齐全(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评、节能审查、安评等,公益性、研发项目除外),且投产后生产运行正常;无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等情形;若申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承诺接受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设备清单、购销合同、发票、电费票据等原始凭证;建立完善的减碳台账,实现减碳量可追溯、可核查;
  (六)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同类财政资金;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得就同一项目分别申报、重复享受资金支持。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流程
  第七条 资金分配。自治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项目节能和降碳具体情况,分配对象为宁东、各县(市、区)。
  第八条 组织申报。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展改革部门印发申报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报书(企业基本信息、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建设情况、计量和管理情况、节能减碳具体情况以及核算依据与计算过程等);
  (二)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评、节能审查、安评等相关手续复印件;
  (四)无重复申报承诺、无失信记录承诺书及数据真实性承诺;
  (五)节能降碳证明:项目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到货验收单据、电力和煤炭等能源缴费凭证、能耗台账、用能设备运行记录、能耗监测数据、能源消耗统计报表、碳计量凭证等;
  (六)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地市审核。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材料完整性、数据真实性、降碳量可追溯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条件、材料齐全性、合规性、无重复情形、预估减碳量;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逾期未补或补正不合格不予受理,对明显造假、数据异常的直接剔除。
  第十条 征求意见。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提出拟支持名单,征求发改、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拟定计划。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根据项目年二氧化碳减排量或节能量以及年度自治区切块下达预算资金总额,由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拟定各地区工业重点行业节能减碳项目资金支持计划。鼓励各地统筹财力,积极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项目名单在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开展复审与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预拨资金。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宁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向项目单位预拨资金,辖区市负责所辖区的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数据核验。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条件符合性、节能减碳量真实性等进行全面核实,重点核查节能减碳实绩证明材料的可追溯性及台账的完整性、降碳核算依据与过程等,出具核证报告。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核查,核查工作可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或委托属地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十五条 下达资金。数据核验通过后,宁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项目单位拨付剩余资金。辖区市负责所辖区剩余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全区范围内参与资格并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五条 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申报。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取消其XX年内申报及资金支持资格,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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